1111029「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課程新聞稿

  本會於111年10月29日邀請李建良教授(現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為本會會員分享「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課程。

  課程第一階段,講座先就憲法訴訟法規範構造與案件類型為新舊制度比對;再就現行法說明憲法審查的程序標的有「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行為憲法審查」三種,其中「法規範憲法審查」有「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聲請」、「立法委員聲請」、「各地方法院聲請」、「人民聲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聲請」五種類型;「裁判憲法審查」有「人民聲請」、「地方自治團體聲請」二種類型;「機關行為憲法審查」則是「國家最高機關聲請」單一類型。講座緊接著將上開各種憲法審查聲請的程序合法要件為詳細說明,並以人民聲請案件為中心,提出憲法訴訟書狀的切入點,最後並說明憲法訴訟裁判主文與效力。本階段提問時間,台南市政府法制室代表詢問,是否現行憲法訴訟法不會再有如釋字第748號「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業務適用法規範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情況,講座肯認之並說明依現行憲法訴訟,地方自治團體確實只限於以「主張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課程第二階段,講座表示因憲法法庭關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尚少,故以德國12個案例來分析行政訴訟憲法審查可能出現的不同類型,並提醒德國制度在提出訴願時原處分是當然停止,需法院裁定才例外不停止執行,與台灣訴願制度設計不同,分析案例時應予以注意。本課程最後林瑞成道長、成功大學法律系陳宗憶副教授分就憲法訴訟是否有如民事訴訟當事人適格的概念、律師為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時究應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抑或裁判憲法審查與講座討論。本次課程內容豐富,討論深入,並對現行憲法訴訟法有更全面的理解,與會會員受益良多。(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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